技术工人按2006年6月30日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2006年6月30日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八)。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新参加工作工人晋升岗位工资的考核年限从转正定级当年起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3、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及定级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按下表执行:
┌──────────────────┬───────┬───────────┬──────┬──────┐
│ 学 历 │初中及以下毕业│ 高中、中专、技校毕业│ 大专毕业│ 本科毕业│
├──┬───────────────┼───────┼───────────┼──────┼──────┤
│ │ 临时工资(元/月) │ 570 │ 590 │ 655 │ 685 │
│ ├─────┬─────────┼───────┼───────────┼──────┼──────┤
│ │ │岗位工资档次 │ 初级工1档 │ 初级工2档 │ 初级工3档 │ 初级工5档 │
│技术│ 定级 │ │ │ │ │ │
│ │ ├─────────┼───────┼───────────┼──────┼──────┤
│ │ │岗位工资 │ 500 │ 526 │ 552 │ 606 │
│工人│ 工资 │ │ │ │ │ │
│ │ ├─────────┼───────┴───────────┴──────┴──────┤
│ │(元/月) │ │ │
│ │ │技术等级工资 │ 125 │
│ │ │ │ │
├──┼─────┴─────────┼─────────────────────────────────┤
│ │临时工资(元/月) │ 570 │
│ ├─────┬─────────┼───────┬───────────┬──────┬──────┤
│普通│ │ │ │ 普通工2档 │ 普通工3档 │ 普通工5档 │
│ │ 定级 │岗位工资档次 │ 普通工1档 │ │ │ │
│ │ ├─────────┼───────┼───────────┼──────┼──────┤
│工人│ 工资 │ │ │ │ │ │
│ │ (元/月)│岗位工资 │ 610 │ 634 │ 658 │ 710 │
└──┴─────┴─────────┴───────┴───────────┴──────┴──────┘
2006年6月30日学徒期已达一年的技术工人,从 2006年7月1日转正定级并执行上表规定的定级标准。
在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区新参加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机关工人,定级工资可在上表规定档次的基础上高定一档;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区除外)新参加工作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机关工人,定级工资可在上表规定的基础上高定两档。
四、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五、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二)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明确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待遇)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的公务员,仍保持荣誉的,可在本人套改工资的基础上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其中原高定过一档职务工资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原高定过两档及以上职务工资的,可高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高定的工资不得超过两个级别工资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