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
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人员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完善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并立即组织抢救。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采取监控措施,定期进行检查、检测、评估,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 到2010年重点行业和领域目标
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年均下降2.5%,期末下降到0.8人以下,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起数比2005年(发生10起)下降20%以上。
建筑:死亡人数比2005年(死亡14人)下降10%以上。
特种设备:万台设备死亡人数控制在0.8人以下。
火灾:死亡人数控制在零增长,十万人口死亡率控制在0.19以下。
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比2005年下降40%以上。
铁路交通(含路外):死亡人数比2005年下降1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 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
以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强化对煤矿的定期监察、重点监察和专项监察。严格安全生产准入,严厉打击违法开工建设、违法组织生产的行为,查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及腐败行为。加大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和对停产整顿矿井的监管力度。加快煤矿资源整合力度,调整改造中小煤矿,推动煤炭企业改造重组和大型煤炭基地建设。2010年大型煤炭基地内的小型煤矿数量减少70%,30万吨以上矿井产量要占到总产量的90%以上,规范矿山开发秩序,所有煤矿全部实现正规开采。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重点支持晋城矿区、阳泉矿区、柳林矿区开发利用示范项目。
严格执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安全费用提取及使用、风险抵押金、企业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等制度。加强煤矿企业技术、设备、工艺和现场等基础管理。全面推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改善企业安全管理状况。加强对煤矿瓦斯、矿井火灾、水害等主要灾害的预测预报与防治。加大瓦斯治理力度,推进“先抽后采”,提高瓦斯抽采率,鼓励和扶持瓦斯综合利用。对通风、防灭火、防尘等系统及主要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技术改造。开展矸石山灾害防范和治理及综合利用。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条件差、事故多发、管理水平低、生产秩序混乱、规模小、违法开采现象严重等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二) 减少交通事故总量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镇)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组织协调机构。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行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道路设计和建设安全审核机制,强化机动车安全检验制度,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缺陷召回、机动车安全认证、机动车强制报废、机动车注册和驾驶员考试登记等制度。继续治理超载超限,严查、严管车辆超速、驾驶员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占道行驶以及拖拉机、农用车、货运汽车违法载客、无牌无证上路行驶等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严重违法行为。加强事故多发时段、路段的路面监控和执法。
严格对重、中型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安全检验,保证大、中型客车检验率达到100%。对无牌无证车辆、逾期不检验车辆、达到报废标准和非法拼、组装的车辆,依法严格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