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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29日)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意见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

关于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的意见

  为充分发挥保安服务业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根据公安部有关规章、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加强保安服务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保安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

  保安服务是指企业或其他组织为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需求而提供的专业化安全服务的行为。保安服务业是指从事安全防范业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安全,协助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及治安灾害事故的特殊服务行业。保安服务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保安服务业,是实现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的客观要求,是发挥群众组织维护社会治安的有效形式,也是缓解当前公安警力不足矛盾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安服务业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把保安服务业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加强保安工作作为公安基层基础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保安服务业健康、快速、有序发展。

  二、逐步规范保安服务业市场

  (一)加快现有保安服务企业的改制。按照政企、政资、政事分开的要求,采取国有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加快将公安部门开办的保安服务企业改制为保安服务公司,实现管办分离,逐步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改制过程中,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制定改制方案,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处置、国有股权设置等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报批,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各地在试点的基础上,力争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改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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