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7、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8、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
  四、申请审批程序
  申请审批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农村低保待遇的农村居民,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家庭成员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村民委员会接到居民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情况的调查核实,并由调查人形成调查核实意见。
  3、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在村务公开栏内向村民公示7天,无异议的填写《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出初审意见,上报乡、镇(街道)。
  4、乡、镇(街道)收到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走访等办法调查核实,召开评审小组会议,对申报对象的家庭生活状况和调查情况进行审核评议,将审核评议情况和拟定对象名单,委托村委会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区民政部门审批。对经调查、评议或公示后复审不符合条件的,乡、镇(街道)要委托村委会书面通知申请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5、县区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和重点调查工作。召开评审会议,对申报对象的材料和调查情况进行评审,综合比较乡、村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实际生活状况,初步确定保障对象,并委托乡、镇(街道)、村委会公示3天。无异议的,在《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发给《兰州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之月起领取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报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县、区民政部门、乡、镇(街道)、村民委员会要公开农村低保政策规定、申报程序,公布投诉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农村低保实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乡镇(街道)每年初应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一次复审,对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要及时取消。县区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定期组织抽查。
  享受农村低保的居民,当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告知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报告管理审批机关,并办理停发、减发或者增发保障金的手续。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