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市国资经营公司,办公室履行专项资金的监督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国资委、市国资经营公司确定。工作人员中须配备财务、审计、工程技术、律师等专业人员。
第三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经营公司按与吉利控股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将资金分期划入吉利控股集团指定专户。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付该项目的土建工程、设备购置、安装等。
第八条 办公室对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管,按照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统一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期间,办公室应检查资金使用情况,落实《兰州吉利汽车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召开会议听取各方面的工作汇报,对以前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条 办公室对兰州吉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偿债准备机制的建立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期间,办公室负责掌握项目的建设情况。
第十二条 吉利控股集团要按规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按期偿还借款本金。
第五章 资金偿还
第十三条 吉利控股集团从2011年起用三年时间偿还借款本金。
第十四条 该项目全部贷款本金的偿还应建立良性偿债机制。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五条 该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质量问题时,要追究项目建设法人单位及有关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期间,如发现截留、挪用、挤占、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办公室采取果断措施,确保资金安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