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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吉利汽车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吉利汽车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6]221号)


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市商业银行、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兰州吉利汽车工业有限公司:
  2006年9月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经友好协商,共同研究制定了《兰州市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吉利汽车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意见,以便今后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兰州市利用开发银行贷款建设吉利汽车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调整兰州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兰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建设兰州吉利汽车项目。为了切实管好、用好贷款资金,确保按期偿还贷款本金,降低风险,维护政府信用,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兰州市人民政府签定的相关合作协议、《偿债专项资金协议》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偿债准备金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2005年10月30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控股集团)签订的《合作建设兰州吉利汽车生产基地框架协议书》及2006年5月16日签订的《框架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双方拟合作建设年产达十万辆整车生产能力的生产基地。首期计划建设规模为年产五万辆,计划总投资4亿元,其中吉利控股集团出资2.3亿元,兰州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经营公司)向吉利控股集团提供1.7亿元无息借款,用于兰州吉利汽车项目建设。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将对提高我市工业产值与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兰州吉利汽车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研究决定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等重大事项。办公室主任由市长助理、市国资委主任牛向东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国资经营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颜世浩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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