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改革工作,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此项工作,并负责对本意见进行解释。
二○○七年二月五日
附件:
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示范文本)
委托单位: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县(自治县、市)分局
法定代表人:
受委托单位:××区县(自治县、市)××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为了进一步加强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县(自治县、市)分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下列要求行使药品安全行政执法职权。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负责本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直接查处或协助查处药品违法行为。
二、受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县(自治县、市)分局的名义,对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权
按照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的药品经营、使用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制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