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强农村药品安全重点环节的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明确的职责和委托机关委托的职权,采取定期检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管力度,重点加强对涉药人员资质、药品购销渠道、储存养护条件、质量管理制度等事项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重复使用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无证经营药品、游医药贩兜售药品等违法行为,净化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提高农村药品质量保障水平。
三、落实措施,为改革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保障
(八)加强制度建设
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执法监督、培训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加强对乡镇药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执法公开、案件报告、执法考核、错案追究等制度建设,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提高农村药品安全监管执法能力。
(九)建立目标考核体系
市政府将药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药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制定和完善考核办法,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考评。
(十)健全财政保障机制
按照《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中“实施乡镇机构改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负责解决,市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要求,区县(自治县、市)财政要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的需要,预算足额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顺利开展。市级财政要给予必要的支持,保障改革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顺利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在药品安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取的罚款,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全额上缴国库。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
改革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重的工作,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改革乡镇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并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会同当地法制、编制、财政等部门,负责具体协调和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上级统一部署,认真搞好本地的药品安全执法监管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