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明确乡镇政府药品安全监管职责
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后,要切实担负起对当地药品安全监管的责任,统一领导和协调本地区的药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其基本职责是:
1.贯彻落实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组织开展药品安全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2.制定和落实本行政区域药品安全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和工作措施,加强对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管。
3.负责考察、聘任和管理乡镇药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药品安全信息员,组织和指导协管员、信息员开展工作。
4.受理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处置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5.按照上级政府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要求,组织实施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6.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本地药品安全信息。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建立健全乡镇药品安全监管队伍
1.按照“一专多能、专兼共容”和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原则,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内设机构中选配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乡镇药品安全监管人员。现有的乡镇药品安全协管员和村级药品安全信息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考察、聘任和管理,村级药品安全信息员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驻村指导员或村干部兼任。
2.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主体资格管理。乡镇专(兼)职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应接受委托部门的培训考核,同时经法制部门考试合格取得重庆市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后,依照委托部门委托的事项及权限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药品安全协管员和信息员主要履行宣传法律法规、传递信息、协助监管等职责,不承担药品安全行政执法职责。
(六)积极推进药品安全委托行政执法
1.严格依法委托。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本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和各乡镇的实际情况,依法将可以委托给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职权(具体内容见委托协议示范文本)委托或者部分委托给乡镇政府,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具体执法要求和协助义务。
2.健全运行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委托后,要依据委托执法的具体事项及权限,对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及相关材料、案件卷宗报送委托机关。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到乡镇执法检查,原则上要通知乡镇药品监管人员参与,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涉药案件,可交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涉药案件,立案后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取证等部分工作。形成配合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