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意见
(渝办发〔2007〕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药品(含医疗器械,下同)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我市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药品监管,药品安全形势总体趋于好转。但是,广大农村地区的药品安全监管力量十分薄弱,仍然是药品安全事故的多发、高发地区,药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加强我市乡镇(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药品安全监管工作,保障农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镇综合改革切实加强和改进乡镇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5〕27号)以及《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完善监管体制,推进执法改革,创新工作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群众用药安全。
(二)改革目标
通过乡镇药品安全委托执法改革,明确乡镇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落实乡镇药品安全监管人员,建立起“责任主体明确、资源配置合理、监督机制配套”的农村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切实解决农村药品监管执法缺位等突出问题,使农村药品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合理用药水平得到提高,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感普遍增强,实现农村药品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始终把保障农村群众的用药权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起覆盖全市农村的药品安全保障体系。
2.坚持因地制宜、权责统一。改革乡镇药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区县(自治县、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和乡镇人民政府实际情况,分类指导,合理确定药品安全监管委托执法职权,同时明确相对应的责任,做到权责一致,不搞“一刀切”。
二、积极改革,加大乡镇药品安全执法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