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
《国旗法》),增加市民爱国意识,发扬爱国主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依法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属各工作部门和其他单位升挂国旗的监督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属各工作部门要组织好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
《国旗法》,并结合升挂国旗活动,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增强尊重和爱护国旗的意识。
二、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所属工作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好
《国旗法》,按照
《国旗法》的规定在工作日和重大节日升挂国旗。
三、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所管理的全日制学校,严格按照
《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
四、政府宣传机构可以利用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做好升挂国旗的宣传工作。
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本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辖区内各驻区单位;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负责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内各单位,认真执行
《国旗法》的相关规定,按照
《国旗法》的规定升挂国旗。
六、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各单位升挂国旗情况进行检查,对不依法升挂国旗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