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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红十字会关于下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定向转诊单”样张和使用说明的通知

  (二)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疗机构)开具,适用于需转诊治疗的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具体按《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等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本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纳入社会保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劳保养发〔2006〕34号)和《市医疗保险局、市劳动保障局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医保(2006)116号)执行。
  医师根据诊治需要开具“定向转诊单”后将第一联(正联)和第二联(结算联)交给转诊病人使用和保管,病人在挂号时将第一联(正联)交给接受的转诊医疗机构,诊治结束后病人凭第二联(结算联)及其他材料至医疗费用结算机构进行费用报销。
  如服务对象满足有关条件需同时享受门急诊约定服务诊查费减免优惠,参照本文件(一)规定执行。
  (三)由定点医疗机构开具,需转诊住院或大病门诊的“少儿学生医保”的保障对象。具体按《上海市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公室关于下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试行办法>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儿基金办〔2006〕34号)执行。
  医师根据治疗需要开具“定向转诊单”后将第一联(正联)和第二联(结算联)交给转诊病人使用和保管,病人在转诊时将第一联(正联)交给接受转诊医疗机构,诊治结束后病人凭第二联(结算联)及其他材料至医疗费用结算机构进行费用报销。
  如服务对象满足有关条件需同时享受门急诊约定服务诊查费减免优惠,参照本文件(一)规定执行。
  二、“定向转诊单”填写要求
  “定向转诊单”主要内容涉及以下三方面,有关填写要求如下:
  (一)基本信息栏
  除了填写病人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外,应根据不同的约定服务对象填写相应的约定服务证件号。如病人需要同时享受两种以上的约定服务,应在证件编号处分别填写相应的证件号码,以便接诊和结算单位操作。
  (二)疾病和转诊意见栏
  “病史摘要”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
  如疾病诊断明确,应在“初步诊断”中写明;如无法明确,可将有关初步诊断意见填入。
  “转诊目的”应针对本医疗机构为何无法满足病人诊治需要为内容填写,以便给接诊单位作进一步诊治参考,避免填写建议“住院”“手术”等主观性诊治措施。
  “转诊医院”应依据有关定向转诊规定及原则,在相应的约定服务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其中属门(急)诊诊查费减免约定服务的应在《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向转诊管理规定》(文件另行制定)要求的医疗机构中选择;属“城镇高龄无保障老人医保”的应遵循就近原则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属“少儿学生医保”的应在《市医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的通知》(沪医保〔2006〕122号)规定的范围内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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