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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意见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一名政府领导分管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条例》的贯彻落实。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定期召开由地方税务、劳动保障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审计、监察、银行等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重点研究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建立健全扩面征缴奖励机制。
  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逐级对下级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抓落实,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将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具体机构,明确责任人。部门之间要密切联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
  各部门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规划,加大投入,加快社会保险费征缴信息化建设,完善协调机制,逐步做到网络之间接口标准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实现部门间的网络互通、数据共享。
  三、认真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和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基础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条例》及预算管理、基金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编制、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决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会同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批准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定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和年度清欠计划,并抄送财政部门。
  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措施,专题研究登记、申报核定工作,尽快做到统一社会保险代码、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缴费工资总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为缴费单位和个人提供便捷通道,督促符合征缴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同时认真审核、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对缴费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社会保险费数额,要按照规定核定。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登记和申报核定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工作。凡符合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同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和个人,要在规定时限内到属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登记,确认缴费关系。跨州、市及省属集中缴费的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确认缴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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