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维修检测设备(仪器)计量检定合格证明复印件;
7、企业经营场地平面布置图和主生产车间维修工艺布置图复印件,生产厂房、接待室、主要维修检测工位照片;
8、法律、法规规定需附送的其它资料;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的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9、专用维修车间、专用停车场、主要专用维修(检测)设备和环保、安全设施照片;
10、应急预案文本(应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以及处置措施等);
11、安全操作规程文本;
12、安全管理人员相应证书及复印件;
除有关证明、证书原件当场核对完成后,可退回申请人外,申请一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需提供1-8项材料一式三份;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经营的需提供1-12项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的需提供1-8项材料一式二份;
申请三类机动车维修经营、摩托车维修经营的,按相应国标要求提供以上部分材料。
二、许可受理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附件二),同时告知申请人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错误。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三),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完备的申请材料后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四)。
《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审查、审核
(一)审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后,在2日内,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质审查,对维修设备、设施、工具、场地进行实地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