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鼓励商(市)场等人员流量大的经营单位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六条 利用地下空间从事旅馆业,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间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4平方米,不得设置上下床,房间内净高不应小于2.4米,房间内要有紧急疏散图。
(二)地下空间内因平时使用需改变其空间布局的,应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在不改变其主体结构的情况下,新设置的房间,实际使用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
(三)用于经营旅馆业的,应按照公安、卫生、工商等职能部门的规定,建立住宿人员登记等管理制度;设置宿舍以及作为其他租赁住人的,须遵守辖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登记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 地下空间汽车库除应当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间、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贮存室。
(二)汽车库内汽车出入通道、人员疏散通道、配电室、值班室均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应急照明设施。
(三)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四)禁止改变地下汽车库的实际使用功能。
第八条 使用地下空间禁止下列行为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二)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热得快等火源性器具和无强排式燃气热水器。
(三)使用煤油、汽油、液化石油气等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以及其它产生有害气体的设备、设施。
(四)使用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它油浸电气设备。
(五)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六)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
(七)利用地下空间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八)利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设置商场(商店、市场)、体育运动场所;利用地下空间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九)利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设置文化娱乐场所和餐饮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