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加强爱国统一战线工作,形成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合力。充分发挥统一战线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形成促进和谐人人有责、和谐社会人人共享的生动局面。支持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发挥协调关系、汇集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加强各党派、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人士的团结和谐,加强同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合作共事,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多党合作事业。发挥包括知识分子在内的工人阶级、广大农民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本力量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包括新的社会阶层在内的全体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为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发挥云南侨乡优势,充分凝聚侨心、汇集侨智、发挥侨力、维护侨益。加强港澳和对台工作,维护港澳台胞的合法权益。
28.巩固发展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认真贯彻落实
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党的民族政策,牢牢把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坚持不懈地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民族法律法规和爱国主义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的思想观念。切实落实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不断完善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长效机制,巩固发展各民族的大团结。继续实施兴边富民工程,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重点加强民族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建设。切实帮助独龙族、怒族、德昂族、阿昌族、普米族、基诺族、布朗族7个人口较少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特困人口加快发展,成立由省民委牵头,发改、财政、扶贫、农业、民政、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参加的专门机构,制定专项建设规划,加大省、州市、县三级财政扶持力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强化督查,力争到2010年,使他们的生产生活有较大改观。保护和开发少数民族文化资源,支持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的传承和创新。加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加速推进民族地区人才资源开发。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矛盾和问题,使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
29.发挥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优势,充分凝聚和谐云南建设力量。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围绕各自所代表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切实履行职责,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竭诚为群众服务。深入扎实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送温暖、“金秋助学”、“安康杯”、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活动,稳步推进“扶贫解困工程”、“希望工程”和“光彩事业”建设,继续推进青年志愿者、青少年权益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春蕾计划”、“妇女双学双比”、“巾帼建功”等活动。进一步扩大工青妇组织的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动员和团结全省工人、青年和各族各界妇女参与构建和谐云南的伟大实践。充分发挥科协、计生协、文联、社科联、侨联、残联、红十字会等组织在构建和谐云南中的积极作用。
30.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确保宗教有序,维护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宗教界和谐稳定,各宗教团体和谐相处,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信仰不同宗教群众和谐相处。
八、深入推进平安创建活动,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1.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适应我省社会结构和利益格局的发展变化,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护机制。健全和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信访信息系统,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群众制度,推行省、州市、县三级领导干部包案下访制度,努力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以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健全基层调解组织,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