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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1.广泛开展创建活动,形成万众一心促和谐的良好局面。深入开展各类形式的和谐云南创建活动,并与创建文明城市、文明行业、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农村“十星级文明户”等活动结合起来,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向社会各个层面延伸。深入开展以星级文明创建为基本形式,以广泛覆盖社区、村寨、农户为基本要求的“群星文明工程”建设。继续推进“文明走廊工程”,全面启动新一轮以“知荣辱、讲正气、树新风、促和谐、建设文明云南”为主题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动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会氛围。深入开展城乡社会志愿服务活动,加强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注重促进人的心理和谐。实施“全民健身工程”,切实加强城乡社区体育、健身设施建设。深入开展双拥共建活动,不断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加强和谐云南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积极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创建活动典型。

  六、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保持社会安定有序

  22.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强化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按照转变职能、权责一致、强化服务、改进管理、提高效能的要求,优化机构设置,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逐步实现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争取通过5年努力,明显改善县乡财政困难状况。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公信力。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建立健全为民便民服务中心,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的县乡村三级为民便民服务网络。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认真实施《公务员法》,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23.推进社区建设,完善基层服务和管理网络。以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为目标,全面提升城乡社区建设水平,逐步实现城镇和农村的社区化管理和服务。整合政府各部门在城市社区的办事机构和管理资源,推进社区工作站建设。把社区公共设施、公共服务投入和工作人员薪酬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加大社区基本建设力度。发挥驻区单位、组织和相关机构在社区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社区自我管理的有效衔接、政府依法行政和居民依法自治良性互动,把各类社区建设成自治好、管理好、服务好、治安好、环境好、风尚好的和谐社区。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促进流动人口同当地居民和睦相处。发展社区服务业,开展社区居民自助和互助活动。

  24.健全社会组织,增强服务社会功能。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发展和规范律师、公证、会计、资产评估等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在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兴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商会等社会团体的社会功能,发展和规范各类基金会。进一步理顺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加强引导和规范各类社会组织,重视对申请登记社会组织的审核把关及其活动的依法监管,加大对非法社会组织及非法活动的打击力度。

  25.大力加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的培养使用、考核评价、表彰激励和合理流动机制,推行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制度,制定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规划,实施社会工作人才培养工程,加快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抓紧培养大批社会工作急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充实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部门,完善社会工作岗位设置,逐步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向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

  七、调动一切有利于社会和谐的积极因素,不断增进全社会团结和谐

  26.落实四个尊重,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充分发扬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坚定不移地通过深化改革破除各种障碍,使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充分激发、创新成果不断涌现、创业活动蓬勃开展。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继续推进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紧缺人才引进工程和边疆民族地区人才振兴工程。倡导自主创业、艰苦创业、和谐创业,保护创新热情,鼓励创新实践,完善创新机制,宽容创新挫折,营造鼓励人们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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