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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测土配方专用肥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测土配方专用肥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农业办土〔2006〕121号)


各市州农业局:
  为了加强对测土配方专用肥的管理,切实维护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测土配方施肥工作的深入开展,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设计和注册了测土配方专用肥标志,并制定了《湖南省测土配方专用肥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办法的要求,积极组织和督促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和使用该标志。

湖南省农业厅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湖南省测土配方专用肥标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土配方专用肥标志(以下简称标志)的使用管理,切实维护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和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标志,系由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为测土配方专用肥专门设计和注册的,由四分之三的绿红双色圆、红色小球、绿叶和“测土配方专用肥”汉字拼音的首个字母构成的图案(见附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该标志属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所有,未经授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使用。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该标志。
  第四条 积极参与湖南省测土配方施肥工作,通过湖南省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招标获得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资格,并在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备案的企业,均可向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申请授权使用该标志。
  第五条 企业申请标志使用授权,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到“湖南省土壤肥料信息网”下载);
  (二)通过招标获得湖南省配方肥定点加工企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申请使用该标志产品的相关资料(肥料登记证、总养分、配合式及使用范围等)。
  第六条 湖南省土壤肥料工作站对申请企业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后,将与申请企业签订标志使用授权合同书。合同期为两年,期满后需继续使用该标志的企业要重新提出申请和续签标志使用授权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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