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青价费[2007]25号 2007年2月6日)
各市、区物价局、交通局,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根据近期汽油价格变动情况,决定取消客运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市物价局、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客运出租汽车运价与燃油价格实行联动的通知》(青价费[2006]129号)中“若油价(90号汽油)回落至每升4.52元以下且稳定一个月以上,则取消加收的燃油附加费”的规定(目前每升为4.45元),决定如2007年2月14日之前未接到新的油价调整通知,则从2007年2月15日零时起取消客运出租汽车加收的每车次一元的燃油附加费。
二、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及时清除营运出租车辆内张贴的交费提示,并按照计价器显示金额和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收费。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和市场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擅自收取燃油附加费等价格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