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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25日)修正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6]38号)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于2006年11月24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6年11月24日

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人身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的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分的液态石油气体。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液化气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液化气经营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并监督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液化气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质监、公安、工商、交通、环保、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液化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液化气经营遵循依法经营、公平交易、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市商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的原则,组织编制全市液化气行业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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