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二、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
5.建立和完善行政决策运行机制。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依法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分级自主决策的行政决策机制,明确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决策责任,逐步健全事权、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的工作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6.完善行政决策程序。制定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制度、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论证制度。
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法制办
责任单位: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7.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建立重大决策的评估制度,定期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价,探索将决策评估的结果纳入工作考核之中的相应办法。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
三、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8.形成科学合理的政府立法计划制定制度。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及时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制定政府规章,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重点,高度重视影响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科学合理制定政府立法计划。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9.健全立法起草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立法起草机制,对综合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立法项目,逐步实行由法制部门组织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的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10.建立健全立法公开征求意见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立法建议和意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政府立法公开征询制度和政府立法听证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
11.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