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住宅区内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通讯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以下规定移交:
(一)总水表输入部分(含水表)以外的供水设施,无偿移交供水企业管理和使用;
(二)楼内配电箱(含电表)以外的供电设施,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管理和使用;
(三)通讯交接间(含交接间)以外的通讯管线及设施,无偿移交通讯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规划图和经规划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二)工程竣工备案的证明文件;
(三)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文件;
(四)供电、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工程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五)庭院配套设施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
(六)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备案证明文件;
(七)相关公共服务用房及配套设施承接验收手续;
(八)规划批准的社区用房及设施功能完备的证明文件;
(九)拆迁安置已经落实的证明文件;
(十)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移交清册、移交承诺;
(十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对申请文件的来源真实性负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如实出具证明文件,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的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向辖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提出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辖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接到建设单位申请后,应召集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区物业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听取建设单位建设总体情况的汇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以下情况进行核实:
1、新建住宅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是否齐备;
2、实地察看相关部门和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3、建设单位的移交清册和移交承诺是否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