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生活用水设施和水质符合卫生、节水相关标准,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正式供水;
(五)排水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并经验收合格,雨、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污水排放系统;
(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
(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纳入城市集中供热管网;
(八)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敷设和室外燃气管道的衔接,保证燃气供应;
(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市属区域性有线电视网;
(十)庭院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并经验收合格;
(十一)庭院做到清洁、平整,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剩余构(部)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
(十二)已按规定选聘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方案齐全;
(十三)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经营用房及公建配套的房屋、设施设备、场地已按要求向相关部门移交,并办理承接验收手续;
(十四)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和要求,完成对住宅区公建配套的房屋、设施设备、场地的移交:
(一)物业办公用房、物业清洁用房、物业储藏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
(二)住宅区内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排水管网等设施设备;
(三)按比例配建的地上停车位及其他公共用地使用权;
(四)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房屋、设施设备和场地;
(五)物业经营用房;
(六)按规划建设的社区用房、配套服务用房、学校、幼儿园;
(七)会所、地下车库、其他商业、办公用房。以上第(一)、(二)、(三)、(四)、(五)项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六)项归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管理和使用;第(七)项所有权应在物业销售合同中进行约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应将以上内容制作移交清册并作出移交承诺,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核实盖章后,作为《交付使用意见书》附件,在办理权属登记时提交给房屋权属登记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