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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
(皖政〔200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围绕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活难、看病难、上学难”等突出问题,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省政府决定,从2007年开始,启动和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着力提高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为此,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在现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基础上,建立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绝对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平均260元补助,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扩面提标,使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稳定保障。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7∶3比例负担。

  二、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

  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在现有每人每年平均850元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每年平均1200元,使全省“五保户”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所需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

  三、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

  对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个人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市本级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县(市、区)由省与县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积极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

  2007年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扩大到全省80%的县(市、区),覆盖全省农业人口4080万人;2008年在全省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应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的补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与县(市、区)按15∶5比例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

  五、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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