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中旬)。
1.各地、各部门按照普查整治实施方案积极开展工作。对普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分别作出处理:
(1)对能够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改正,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消防安全,并抄告公安消防部门,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法律文书;
(2)对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以及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抄告工商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分别作出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取缔的处理;
(3)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对督导、核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依法督促整改。对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建立专门档案并报请当地政府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对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要明确整改的责任部门,并督促落实防范措施。对安装、使用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要依法处罚并责令限期更换为合格产品。对消防安全布局不合理、公共消防设施不足等规划性、区域性问题,要报告当地政府研究确定整改计划和方案。
2.省防火安全委员会适时组织对各地普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下级政府普查整治工作的检查、督促,省政府各部门要组织对全省本行业、本系统普查整治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三)总结阶段(2007年3月下旬至4月)。
普查整治结束后,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对普查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于2007年3月底之前将书面总结报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各地未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综合分析后,提出下一阶段整治火灾隐患的对策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通报全省,指导各地、各部门制定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计划和方案,落实整改目标和责任。
六、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建设和谐平安江西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实施火灾隐患普查整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普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查清隐患,消除火灾危险。
(二)落实责任。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实施方案的分工,认真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指导和协调,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对普查整治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人员,要严格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