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1)(发布日期:2011年1月1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8日)修改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已经2007年1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于幼军
二○○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企业负担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担,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增加企业人力、财力和物力负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负担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主管全省企业负担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经济经贸委员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负担监督工作(以下简称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
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涉及企业负担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执行,并就企业负担监督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受理、调查涉及有关企业负担的举报、投诉,组织查处重大复杂的举报、投诉案件;
(三)协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企业负担监督主管部门查处增加企业负担的案件;
(四)调查研究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并提出治理措施;
(五)承办企业负担监督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负担监督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的规章制度,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企业负担的监督工作。
企业负担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