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路路产范围外,在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上下游各200米、小型桥(涵)上下游各5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两侧100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爆破、取土、挖砂、压缩或扩宽河床、烧荒等;
(二)倾倒垃圾、污物、堆放物资;
(三)其他危及公路桥梁、渡口、隧道安全和畅通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超限超载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承运不可解体大件物品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须事先提出申请,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在其监督下通行,并承担对公路、桥梁、涵洞等采取技术保护措施、监护措施的费用;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当承担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影响交通安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执行。
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在经省政府批准的检测站点或者以流动检测方式查处超限运输车辆。
第十五条 除公安、林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站(卡)外,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设置站(卡)拦截、检查车辆。
第十六条 运输容易出现滴、洒、漏货物的,必须采用封闭车厢运输,或者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防止所载货物泼洒污染、损坏公路。
禁止车辆在运输货物着地的情况下行驶。
第十七条 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作业时,建设、施工单位堆放的公路维修养护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车辆通行。
第十八条 新建、改建跨越公路的桥梁、渡槽、管线、牌楼等设施,其设计净空高度不得少于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规定的安全距离,跨度不得少于公路发展规划确定的路基宽度。
在公路路产范围内埋设地下管道、管线时,深度不得少于1米。
第十九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
平面交叉道口与公路搭接处的路面应当采取硬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