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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测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扰测绘人员依法进行测绘活动。

第六章 测绘任务备案登记

  第三十六条 测绘单位在实施测绘项目前,应当告知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测绘项目所在地的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测绘项目进行备案登记,并为测绘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
  测绘单位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到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测绘任务备案登记:
  (一) 单位介绍信;
  (二) 测绘资质证书、收费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 合同书或测绘任务书;
  (四) 测绘技术设计书;
  (五)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测绘技术设计书应当由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准。
  第三十七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并通知项目所在地的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一)采用地方独立系统的国家四等以上(包括四等)GPS测量、三角、导线和水准测量;
  (二)等于或者大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小于50平方公里的1:5000、1:10000比例尺地形图的测制;
  (三)等于或者大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
  (四)矿山、井下测量;海域测量;
  (五)跨县(区)行政区域的测绘项目;
  (六)市级行政区域界线测绘;
  (七)基于1:500、1:1000、1:2000及更大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地理信息系统工程;
  (八)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第三十八条 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测绘项目的备案登记:
  (一)国家四等以下控制测量;
  (二)小于10平方公里的1:500、1:1000、1:2000比例尺地图的测制(含地形图、地籍图、房产图、海图等);
  (三)小于100公里的线路测量;
  (四)县级以下行政区域界线测量;
  (五)设区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测绘项目。
  在本市城市区范围内的测绘项目,一律到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第七章 测绘成果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测绘单位在本行政区域内测制的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测制的测绘成果,市、县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评定精度,出具验收意见,加盖测绘成果合格专用章后方能提供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未经验收的测绘成果。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查验测绘成果验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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