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河北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和《河北省丙、丁级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二十三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书面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法定代表人的任命或者选举、聘任文件、简历及身份证件;
(五)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文件、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六)当年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
(七)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设备及应用软件的检定证书和其它证明性材料;
(八)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考核证明文件;
(九)单位住所证明材料。包括单位所在地的派出所证明文件或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屋产权证明等;
(十)申请资质升级的测绘单位,应当提供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近期重大测绘成果证明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
(十一)公司制企业应当提供公司章程;
(十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对申办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提交的申办材料,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合格的,上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实行年度注册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制度。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材料的核实、转报以及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材料的初审工作。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的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
第二十六条 测绘资质年度注册核查的主要内容:
(一) 单位性质、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及主要技术负责人变更情况;
(二) 相应测绘资质标准符合情况;
(三) 完成的主要测绘项目及测绘成果质量情况;
(四) 测绘单位信用情况;
(五)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