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施步骤
2006年煤矿专项治理整顿分四个阶段实施,自4月1日开始,到年底结束。
1、查摆问题阶段(4月1日-5月31日)。对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各产煤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组织对各合法生产煤矿企业进行拉网式安全生产隐患问题排查,下达隐患问题整改指令文书;组织对各停产煤矿进行现场督导,督促企业完善软硬件条件,加快办齐证照步伐;督导已确定关闭矿井严格按照关闭矿井标准,依法、依规关闭到位。以上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全力搞好配合。
2、整顿治理阶段(6月1日-9月30日)。针对查摆出的隐患问题,责成各有关煤矿企业按照隐患问题整改指令文书进行整改。要求各有关煤矿企业倒排整改时间进度表,层层推进,狠抓整改工作落实,力求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停产整顿,排查隐患,并逐级上报。
3、市级验收阶段(10月1日-11月30日)。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电力公司等部门参加,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第八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规定,对仍然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强制进行停产整顿。通过停产整顿,凡符合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可批准恢复生产;未具备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继续停产,甚至关闭该矿井。治理整顿结束后,将关闭情况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4、迎接上级部门验收阶段(12月1日-12月31日)。全力以赴为迎接省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验收工作领导小组检查,做好验收准备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产煤县政府要成立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强化县、乡(镇)两级政府责任,实行领导干部“一岗双责”工作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努力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明确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人头。落实领导包煤矿制度和驻煤矿瓦斯督导组工作职责,产煤县政府要经常组织联合执法检查,加大督导力度。对应履行而未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进而导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建议同级政府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确保整治效果。各产煤县政府要按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严格整治标准,对照工作目标任务,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整治工作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务求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推动我市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全面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