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对矿井瓦斯治理,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1、各产煤县要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和《秦皇岛市煤矿瓦斯集中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大力推广《
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切实抓好瓦斯集中整顿;要抓紧建立健全县域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联网工作。各矿井必须按照规程规定定期进行瓦斯等级鉴定。高瓦斯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采掘工作面必须装备甲烷断电仪;各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风电闭锁和瓦斯闭锁装置;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日报、检查手册、井下瓦斯牌版“三对口”。认真落实“一炮三检”工作制度,瓦斯检查工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做到无空班漏检和假检现象。各瓦斯集中整治督导组要深入井下,对所管辖的煤矿认真督导,发现隐患立即整改。
2、各煤矿必须设置“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配齐、配足通风、瓦斯管理人员,进一步建立健全瓦斯管理人员责任制。配齐、配足通风、瓦斯监测设备、仪器仪表,并按规定检测、校对,保证准确完好。
3、做好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工作,严格坚持“以风定产、以风定面”原则,严禁超能力生产。
(二)在巩固2005年关闭煤矿的基础上,继续做好2006年的小煤矿关闭工作。对已关闭的矿井认真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要求,按法定标准关闭到位。各产煤县煤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关闭煤矿的检查和巡查,严防死灰复燃。年内采矿证到期的3万吨以下煤矿,采矿证到期一个关闭一个,并按法定标准关闭到位。
(三)要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突出抓好受水害威胁严重矿井、“一通三防”管理薄弱矿井、安全技术管理比较薄弱矿井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督促煤矿加强现场劳动组织管理,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加强井下劳动组织管理,合理定岗定员,控制入井人员数量,杜绝多工种交叉作业。对从业人员和特殊工种要进行强制性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坚决做到“三个不准入井”,即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准入井;特殊工种没有上岗资格证不准入井;不佩戴自救器不准入井。强化新入矿人员的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要针对煤矿职工流动性大的实际,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推行入井人员资格证制度,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高度重视并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教育和培养,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为首的技术保障体系。要结合实际,采取委托培训、自学考试、业余自学等各种形式,提高广大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队伍。严格执行对外包工队的管理制度,防止以包代管。积极组织各矿长参加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组织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技术副矿长、总工程师参加市级培训,严格落实矿级领导下井跟班、带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