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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省的意见

  (二十二)加大质量工作经费投入。省财政根据质量立省工作的需要给予经费支持。各地政府也要进一步加大对质量工作的经费投入,保障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要加大对技术机构建设的投入,合理配置资源,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技术保障体系和公共检测服务平台。要增加实施名牌战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认证认可、标准制修订及推广实施等专项经费投入,保证各项质量基础工作的顺利开展。要落实打假举报奖励制度,按国家规定对举报人员给予相应奖励。要增加对企业产品质量培训、产品质量认证等基础工作的投入,积极推动企业努力提高产品质量。
  (二十三)加强质量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培养具有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的企业家队伍,由省、市人民政府资助一批企业家参加各类高级管理培训班学习,充分发挥企业家在自主创新、自主创立品牌过程中的核心作用。努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加快省内高校质量相关专业学科建设,加强紧缺质量人才的培养。积极开展同国内外著名教育机构、高校的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快培养质量专业人才。加强岗位职业培训,不断提高各地政府质量管理人员和质量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能力。
  (二十四)完善政府质量奖励政策体系。省人民政府按照年度组织开展政府质量奖评审工作,对于认真贯彻实施《卓越绩效评价国家标准》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和组织,授予山西省人民政府质量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其他质量方面荣誉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二十五)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省人民政府成立省质量立省工作领导组,统筹协调全省实施质量立省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宣传教育、考核检查等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工作。
  (二十六)建立工作目标考核机制。省人民政府对质量立省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工作的总体方案,提出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发展的总体目标和质量标准要求,制定具体工作目标和考核细则,并分解落实到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有关方面。要签订目标责任书,按期进行考核奖惩,确保质量立省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落实。各地、各部门质量立省目标责任制的考核由省质量立省领导组按年度组织开展。考核结果定期向全省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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