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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质量立省的意见

  (十四)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突出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地区的监督抽查,依法进一步加大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和谐的重点产品的抽查力度,继续将小型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对安全、卫生、节能、环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项目的抽查,尤其要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和经营来自敏感国家和地区产品的企业的跟踪抽查力度,提高监督抽查的有效性。要加强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对质量低劣的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要坚决予以曝光,并依法责令停产整顿,坚决遏制不合格产品出厂。要严格整改复查制度,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产品生产企业一律整改,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坚决依法予以关闭。
  (十五)积极开展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按照全省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电子监管网推广宣传工作,培训一批“会指导、会操作、会讲解”的业务骨干,加快全省企业产品入网和信息查询终端的布设,积极开展网络建设试点工作。结合我省产业结构和产品特点,定期发布入网产品目录,制定鼓励企业入网的优惠政策、措施,全面推行产品质量电子监管,构建产品质量权威发布、信息资源社会共享的网络信息体系。
  (十六)加强技术基础平台建设。加快技术机构改革步伐,通过有效整合检验检测社会资源,实现技术机构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构建科学、高效、符合市场规则的检验检测体系,促进各种社会资源的集成和共享。建立规范科学的管理体制和开放竞争的市场化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检验检测机构的活力。加强检验检测机构技术开发和自主创新,提高核心竞争能力,为全省整体质量水平的提升和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支持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与企业联合建立技术创新机构,在行业集中的地区建立企业产学研相结合的公共技术平台,推动企业自主创新。充分发挥中介组织作用,积极开展公证服务和咨询服务,形成特色鲜明、功能互补、覆盖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
  (十七)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落实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施工图审查制度,加强质量监督。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质量责任制度。大力开展质量通病防治措施的落实工作,逐步消除工程质量通病。加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管理,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行为,努力提高工程质量。建立工程设备监理制度,使设备监理活动在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中得到顺利推进,促进设备监理事业健康发展。加快设备监理市场主体培育,支持具有行业特点的设备监理单位获得国家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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