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发改委
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积极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加强城乡规划统筹,搞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
(四)市经委
落实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推动非公经济发展,吸纳更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农村中小企业和壮大当地经济。
(五)市教育局
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同步实施,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六)市公安局
继续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和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进一步加强治安重点地区、重点场所治安管理工作,对因农民工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其它突发性案件,及时出警,在党委、政府直接领导下,按照群体性事件处置原则,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控制事态发展,严厉打击侵害农民工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七)市监察局
负责对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八)市民政局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把落实和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依法保障农民工享有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
(九)市司法局
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要在农民工中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知法守法,学会利用法律、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十)市财政(地税)局
认真研究并执行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指导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农民工工资应急垫付资金,要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
(十一)市劳动保障局
积极推进实施农民工劳动合同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依法落实妇女劳动就业权益和保护女工、未成年人的特殊权益,严厉查禁违法雇佣童工的行为。继续推进城乡统筹就业工作,进一步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和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进一步扩大参保覆盖面,落实社会保障相关待遇。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优先审理,简化程序,快速处理农民工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
(十二)市建委
督促各地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有效措施,改进和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管理工作。逐步扩大工资保证制度的实施范围,在建筑施工企业和其他特殊行业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未按规定办理建筑业企业人工工资支付担保手续的施工企业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对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强制其在开户银行预存工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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