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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进行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房屋价格评估委托合同。
  第八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评估所必需的资料,并协助评估机构开展现场查勘。拆迁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实地查勘的,评估机构可以根据相关房产、土地资料参照类似房屋、土地进行评估。如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房屋现场查勘后评估。
  第九条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基准日(估价时点)为拆迁公告发布之日。
  第十条 对住宅用房拆迁实行货币安置的,其安置补偿价格以估价基准日上月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合该住房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装修等因素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住宅用房的建筑结构由评估人员在评估时按照土地、房产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确定。
  使用年限是指住宅用房拆迁时的使用年数。使用年数按估价基准日的年份减去住房的建造年份确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条所涉及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确定办法如下:
  (一)被拆房屋在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以及大榭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采用由市价格、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的拆迁公告发布上月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钢混二等)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二)被拆迁房屋在其他县(市)、区的,由当地价格、土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测定的拆迁公告发布上月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钢混二等)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三)因市场等原因无法测定被拆迁地段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3月底前公布有关地段钢混二等安置用房的价格作为当地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的指导价。
  第十二条 对被拆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评估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被拆房屋可安置面积内货币补偿评估金额=(商品住宅平均价格-商品住宅基本造价+被拆房屋重置价格×成新)×可安置建筑面积+附属物评估金额+装修评估金额
  被拆房屋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货币补偿评估金额=被拆房屋重置价格×成新×(被拆房屋可补偿安置建筑面积-可安置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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