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的通知
(甬政发[2006]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价格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宁波市拆迁集体所有土地
房屋价格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估价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拆迁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需要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价格评估应当由依法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
第四条 从事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估价执业资格证书》。主要估价人员应当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五条 从事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的评估机构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遵守诚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按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四)依法接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对房屋价格评估报告进行解释。
第六条 评估机构和估价人员在房屋价格评估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结果;
(二)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
(三)违反规定转让估价业务;
(四)以不正当理由或名目收取额外费用、降低收费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