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深化农村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完善农村药品供应网络
(一)建立农村用药统一配送网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依法规范的原则,支持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打破地区、行业、部门和所有制界限,通过直配制、代购制或兼并收购、联合和易地设置配送中心(站)等方式,在药品批发企业或乡(镇)卫生院搭建药品配送平台,逐步实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零售药店药品的统一配送,统一管理。
(二)鼓励实行药品连锁配送。通过大力发展药品零售连锁经营,鼓励直营连锁或特许加盟连锁网络建设,促使药品零售连锁向农村延伸。支持已通过GSP认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依托农村商业网点等开设药品连锁专柜。
(三)鼓励药品批发企业创建电子商务平台,运用现代营销手段提高农村药品配送水平。
(四)对通过招投标或签约方式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乡镇、村医疗机构不得随意变更,也不得随意改变药品购进渠道。实行代购制配送或委托代购的乡镇卫生院,除收取必要的分摊费用外,不得进行经营性销售。对不履约的药品配送企业取消配送资格。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食品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形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提高执政能力的高度,本着对人民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落实工作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把工作做好,让群众满意。农村药品监督管理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协管员、信息员的工作津贴按协管员每人每月500元、信息员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由县、乡两级财政分担。各级食药监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经营企业合法性和购销渠道的监管,严厉打击经营使用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对药品、医疗器械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工作。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个体诊所等的管理,坚决取缔无证行医。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农村药品价格的监督,制定平抑药价的有效措施,严禁违反规定层层加价销售、损害农民利益。工商部门要加强农村医疗药品广告宣传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监察部门要坚决纠正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确保农村药品“两网”建设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