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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1)宣传食品药品监管政策,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培训。

  (2)落实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组制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整治措施。

  (3)负责本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流通企业、餐饮服务业、集体食堂以及涉药单位的日常监督。
  (4)对本辖区的游医药贩、无证经营食品药品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及时举报。

  (5)定期召开信息员会议,及时通报食品药品安全形势,布置下阶段食品药品安全协管任务。

  (6)摸清本乡(镇)食品、药品从业人员及行政相对人的基础情况,建立行政相对人信用档案。

  (7)协助市食品药品安全协调领导组进行全市食品药品安全重要活动和专项整治。

  (8)负责对本辖区的食品药品相关从业人员培训的组织;负责对协管员、信息员进行培训。

  3、乡(镇)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主持协管站的工作,在行政上对分管乡(镇)长负责,在业务上接受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同时要认真组织各村的食品药品监管信息员开展工作。在全市2000口人以上行政村设立食品药品监督信息员一名,负责本村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汇总,在业务上接受乡(镇)食品药品安全协管员的指导。农村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实行一年一聘,由县(市、区)食药监分局考察确定,经培训考核后发给证书。食品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职责主要是:

  (1)宣传贯彻食品药品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对辖区内违反食品药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3)协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查处本辖区内的有关食品、药品、保健品、化妆品的违法违规案件。

  (4)及时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查处的违法食品药品信息通知行政相对人,提醒行政相对人及时清理。

  (5)负责提供涉食涉药单位的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

  (二)加强药品监督制度建设

  要积极推行药品质量公告制、农村药品最高零售限价制、价格公示制等制度。要逐乡逐村摸底调查,建立辖区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监督诚信档案,实行药品经营、使用行为信用等级评定考核,建立药品监督诚信管理制度。建立药品违法案件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依法加强农村药品的监管

  要结合应用药品快速鉴别方法,加强对农村药品的质量抽验与监督,重点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使用单位药品储存条件和储存情况的检查;继续加强对过期失效药品、兽药人用的清查力度;加强对药品购销渠道的日常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坚决取缔游医药贩兜售药品活动;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销售中药材的管理,除自产自销的中药材以外,严禁在农村集贸市场销售其他药品,取缔各种非法药品集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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