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1至4级工伤职工,若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假肢费用是否处理
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 [2006]19号)、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苏劳社医[2006]11号)等对1至4级的工伤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待遇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次性待遇支付的范围未涉及假肢费用,故仲裁委员会不应裁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假肢安装费用。5-10级的工伤职工,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
工伤保险条例》仅规定应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未规定另行支付工伤职工一次性假肢费用。从立法本意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已考虑了工伤职工今后的假肢安装因素,故仲裁委员会不应裁决用人单位另行支付一次性假肢费用。
十四、5至10级的工伤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能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工伤保险条例》第
三十四条、第
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职工本人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因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为其办理了退休手续,双方的劳动合同终止,不符合《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不符合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