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采供血点应按照市中心血站实际运行成本支付血液检测、分离和重要原辅料采购等费用。在省卫生厅未确定收费标准前,暂按实际成本费用收取,由采供血点县(市)、区财政专户上缴市财政专户。
四、实施步骤
(一)根据《浙江省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和浙江省卫生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设施设备和人员等各方面准备工作,前期先试行宁海县、象山县中心血库调整。撤销现有宁海县、象山县中心血库,建立市中心血站宁海县、象山县采供血点,血液分离、检测业务集中到市中心血站。
(二)在试行的基础上,于2006年底前,撤销现有余姚市、慈溪市中心血库,血液分离、检测业务也集中到市中心血站,并设立市中心血站余姚市、慈溪市采供血点。
(三)采供血点设置时应由市中心血站与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申报,并经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卫生厅审批。固定或流动采血点的设置应逐级报省卫生厅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采供血机构设置调整是一项事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各级卫生、发改、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理顺中心血站、采供血点的管理体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中心血站及其采供血点的监督管理,保证调整期间及调整后采供血工作的有序进行,确保血液质量和用血安全。
发改部门要将市中心血站及其采供血点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逐步提高其软、硬件整体水平。
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采供血机构业务情况做好机构编制方面的保障工作。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采供血点人员编制由当地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业务情况配置。各县(市)、区要进一步落实、调整、充实献血管理机构,核定相应人员编制,加强献血组织保障。
财政部门要加大对献血机构、市中心血站及其采供血点的投入,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人员性质,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献血管理机构、中心血站、采供血点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二)强化政府在血液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将血液管理工作列入各级政府年度卫生工作考核指标,完善市和县(市)、区两级血液管理组织机构,确保血液安全。加大无偿献血宣传力度,提高公民无偿献血知晓率和参与率。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为中心血站及其采供血点提供便利条件,保障无偿献血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本区域内采、供血量平衡,临床用血全部来自主动自愿无偿献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