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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宁波市采供血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市区设中心血站1所,在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分别设中心血站的采供血点,名称为宁波市中心血站××采供血点(××代表辖区名称)。其他未设采供血点的县(市)、区设立固定或流动采血点。
  (二)市中心血站为独立法人机构,采供血点为非独立法人机构,原则上挂靠在当地献血管理机构或县(市)第一医院,为非赢利性公益组织,采供血点人、财、物由各县(市)投入并管理。其人事任免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商市中心血站后决定,日常管理工作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血液质量的管理由市中心血站负责。
  (三)市中心血站及其采供血点根据规划和需要可以设置固定或流动采血点,承担血液采集任务。固定或流动采血点不得开展血液的储存、分离、检测、供应业务。市六区和奉化市的固定或流动采血点由市中心血站根据采供血服务需要统一规划,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的固定或流动采血点由各采供血点统一规划,所需设施由所在县(市)、区负责提供。
  三、工作职责
  (一)市中心血站职责
  1.市中心血站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除应履行《血站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外,负责采供血点的血液及其样本统一收集、配送;负责辖区内血液集中分离、检测;负责对血袋、初筛检验试剂等重要原辅料统一招标采购;负责辖区内各采供血点(采血点)的业务技术管理和血液质量控制工作。
  2.市中心血站应不断提高人员素质,建立完善血液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落实各项制度;应周密安排工作,保障临床用血供应,确保采供血机构调整顺利实施;应确保血液检测正确无误,对样本初检、复检的检验结果负责,对由于检测、分离错误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二)采供血点职责
  1.采供血点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下开展日常工作。除应履行《血站管理办法》赋予的职责外,负责本县(市)、区域内的血液采集、储存和供应工作,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在市中心血站严格统一质量管理下开展上述业务,但不得进行血液分离、检测业务。
  2.采供血点在市中心血站的指导下建立血液质量管理体系,应确保采供血服务操作规范有序,样本与血袋一一对应并符合规定要求;对采集、储存、供应等环节中的血液质量负责,对由于采血、储存、供应等环节出现的问题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和由于样本信息、结果核对登陆或与血袋不一致所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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