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武汉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当指派本单位的人员担任专业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施工管理负责人,到施工现场组织管理所承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第十四条 专业工程发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专业工程发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 禁止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三章 劳务作业分包管理

  第十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进行劳务作业分包时,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发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企业或者个人。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劳务分包企业承接劳务作业。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个人承接劳务作业。

  禁止劳务分包企业转让、出借企业资质,或者以其它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劳务作业。

  第十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劳务作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再行转包。

  第二十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当签订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合同中应当对劳务作业量、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款结算方式与支付时间以及保障工程款支付的措施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订立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送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劳务作业分包合同发生重大变更的,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自变更后 7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协议送市建筑市场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劳务作业发包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劳务作业承包人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工程概况、工程开工和完工日期等劳务作业分包信息,接受相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