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力支持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改革。在地质勘查单位改革中,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对属地化管理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统一政策,加强落实有关住房改革所需经费,解决职工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欠账过多等问题,其离退休人员和在职职工基本工资按国家规定政策执行,津贴补贴按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支持原中央直属地质勘查单位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对转企的国有地质勘查单位所属学校,逐步剥离并移交当地市、县政府统一管理。对中央管理的在郑武警黄金、化工、建材地质勘查单位,比照上述有关政策执行。
(七)扩大地质领域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广泛开展地球科学和地质勘查领域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效率和水平。进一步创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制和政策环境,保障国内外投资我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合法权益。完善相关政策,加大鼓励国内外投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力度,积极引进国内外资本、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对投资我市深部矿产勘查项目和低品位、复杂共伴生矿产及难选冶矿产的采选项目给予优惠。积极组织国有大中型矿山企业到外地开展我市紧缺矿产的勘查开采。
(八)积极推进地质科技进步。积极开展重大地质问题科技攻关,突出重点矿种和重要成矿区带地质问题研究,开展适用于深部矿、隐伏矿和厚覆盖区找矿勘查的地质、物探、化探、遥感综合探矿技术研究,积极开展低品位资源、难利用资源以及尾矿资源的开发利用技术研究。积极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继续实施“数字国土”工程,在矿产资源勘查中广泛应用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和遥感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覆盖全市地质矿产行业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信息资源共享共用的网络。加强地学实验室建设和野外长期观测站网等科技平台建设,形成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和试验基础的共享平台。建立多渠道的地质科技投入体系。市财政要逐步增加地质科技投入,并在相关地质专项中合理安排重大科技问题研究和新技术推广经费。
四、加强地质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地质工作的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地质工作对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将地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基础地质调查成果作为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在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以及地质勘查等工作中给予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政策,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地质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维护地质工作秩序,为地质调查和矿产资源勘查提供宽松的工作环境。
(二)科学实施地质勘查规划。在省地质勘查规划的指导下确定地质勘查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统筹全市地质工作布局,引导地质勘查资源合理配置。抓好勘查项目、专项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