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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十四)逐步完善资源使用补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矿产、水、环境等各种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逐步加大各项资源费支出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推进水价改革,做好水资源费征收工作,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按照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全面开征城镇污水处理费,逐步将污水处理费标准调整到合理水平,为城镇污水处理厂保本微利、正常运行创造条件。加强和规范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防治及其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
  (十五)积极实行挂钩型生态补偿。建立水环境保护行政责任制,严格执行跨行政区河流交接断面水质管理制度,确保交接断面水质达到规定标准;对跨县(市)、区河流水体,在确保功能区水质稳定达标的前提下,由市政府给予相关县(市)、区适当补助和奖励;对因上游排污超标造成下游重大污染的,上游地区应给下游地区相应的生态补偿,补偿数额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污染程度核定解决,对于跨县(市)、区的补偿数额,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十六)研究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按照“谁污染、谁付费,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积极探索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的市场交易机制,逐步建立区域内水污染物、二氧化硫等空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分配机制,在排污总量控制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前提下,逐步推行政府管制下的排污权交易,运用市场机制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治污效率。要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向污染治理、生态建设和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业;充分发挥我市民间资金充裕的优势,拓宽利用外资的渠道,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市场推进和社会参与的生态补偿机制。
  五、不断完善生态补偿的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生态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资源,统筹安排补偿资金;各级发改委、财政、环保部门要切实做好生态补偿各项措施的督促落实,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生态市建设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要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生态补偿的综合效益。
  (十八)建立资源环境价值评价体系。根据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研究探索定量化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评价体系,为生态补偿提供实际可操作的价值估算依据,增强生态补偿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在规模以上工业统计中引入万元产值主要原材料消耗、万元产值能源消耗、万元产值水资源消耗、万元产值“三废”排放量等统计指标,以全面评价区域可持续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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