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既要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又要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多渠道筹措生态补偿资金,因地制宜选择补偿模式,并逐步探索完善。
三、合理确定生态补偿的范围内容
(八)生态补偿的范围。以生态功能区划为依据,重点对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市中心城区、跨县(市)、区范围供水的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全市生态公益林实施生态补偿。各地应根据区域实际,划定本级的补偿范围,制定相应配套的补偿办法。
(九)生态补偿的对象。市中心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补偿对象主要为余姚市、奉化市、宁海县、鄞州区的有关乡镇和街道。生态公益林的补偿对象为生态公益林的经营者或所有者。其它生态补偿对象为有关政策明确的补偿对象。
(十)生态补偿的内容。通过政策补偿、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智力补偿和支持发展等形式,主要对为保护生态环境而形成的公共成本支出、饮用水源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支出、产业异地发展和生态移民、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项目、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公益林保护与建设等方面进行不同类别的相应适当补偿。
四、积极探索生态补偿的方法途径
(十一)继续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对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和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市)、区逐步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并加强工作考核。对按时完成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达到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地区,给予相应的财政补助和奖励;对未能按时完成任务、区域生态环境不达标的,扣减相应的财政补助。
(十二)重点支持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财力增长状况,市级财政逐步增加预算安排,重点支持“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和环境监控能力建设”、“生态公益林建设”、“百村示范、千村整治”、“下山脱贫”、 “欠发达乡镇奔小康”、“千里清水河道建设”、“百万农民饮用水”以及水土保持、自然资源保护、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等生态效益明显的工作,在保持原有资金管理模式不变的前提下,将其专项资金统一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之中,形成聚合效应。各县(市)、区也要加大对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各级各部门应按原资金使用渠道制定或调整资金使用政策,着重向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特别是要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进一步清晰地体现生态补偿的要求。
(十三)进一步改善重点生态保护区的发展条件。通过规划引导、项目支持等方式,扶持和培育生态受补偿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改善投资环境,支持他们大力发展生态型、环保型产业。继续实施生态移民、异地开发、下山脱贫等现有的行之有效的生态补偿方式。统筹推进受补偿地区经济、社会与自然的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