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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
(甬政发[2006]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指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省委“八八战略”,实施“六大联动”,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根据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对建立健全本市生态补偿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现实意义
  (一)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资源环境的压力日益加大,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生态环境的优劣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市域内的城乡统筹、区域合作与协调发展。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维护生态保护区群众利益的具体体现。长期以来,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群众为了资源环境建设作出了贡献,走出了有本地特色的依靠生态环境发展的新路子,改善了自身的生活环境,同时也为其它地区提供了良好的资源环境保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生态重点保护地区的发展,维护和发展当地群众的利益。
  (三)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推进生态建设的有效举措。传统的生产发展方式,往往无偿使用资源环境,不计资源环境成本。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确立资源环境的价值观念,推进资源环境有偿使用的市场化运作;有利于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有效推进生态建设。
  二、正确把握生态补偿的指导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逐步完善原则。生态补偿涉及面很宽、范围很广、要素很多,同时也是一项前瞻性探索性的工作。各地要立足现实、重点突破,先易后难、循序渐进,重在探索创新,完善机制,逐步解决遗留问题和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五)坚持依法保护、逐级负责原则。保护资源环境,要贯彻依法保护、逐级负责的方针。要正确认识保护资源环境既是区域保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需要,也是保障其它地区发展建设和实现更高层次利益的需要。要严格依照生态功能区划,正确处理发展和保护的关系,依法实施保护和开发建设;根据区域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程度、生态保护的实际状况和各方受益程度科学确定相应等级,采取不同的补偿标准和办法,建立相应机制,按市对县(市)、区,县(市)、区对镇(乡)分级组织实施。
  (六)坚持公平合理、权责一致原则。资源环境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跨区域的资源环境所产生的成本和效益应该由相应的地区承担和享受,受益地区应该为付出地区提供必要的资助。使用受益者有责任对提供优良资源环境的地区和群众进行适当补偿,并承担相应的生态修复和污染消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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