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为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选择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材料供应商;
(四)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各项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所签订的合同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按项目进度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向省财政厅报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省建设厅报送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情况;
(六)向省财政厅报送建设资金支出预算、决算和建设资金拨付等报告;
(七)整理、汇编和移交工程建设档案;
(八)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九)按照代建合同的约定在建设期间行使项目建设单位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事业或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项目建设管理相匹配的组织机构、管理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与代建项目规模相应的设计、监理、工程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一项或多项资质。
第十一条 项目代建单位或者与代建单位有上下隶属关系的法人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项目代建单位具有与代建项目相应招标、监理资质的,可以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监理工作。
第三章 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报项目建议书,明确拟采用的代建方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建议书,会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代建方式。全过程代建的,项目建议书中应提出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审定招标方案。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提出选择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审定招标方案。
第十三条 由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根据项目代建初步合同组织编报。建设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建议书批复组织编报。
第十四条 由项目代建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省发展改革委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项目代建费纳入初步设计概算。全过程代建的,由项目代建单位组织编报。建设阶段代建的,由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编报。
第十五条 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作为招标人或者授权项目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全过程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进行。建设阶段代建的,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工作在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并经审查通过后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