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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江苏省“十一五”水价改革意见的通知

  (二)推进计量收费。对居民生活用水,切实推进抄表到户工作,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制度,在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适当拉大各级水量间的价差;对工业生产及其他用水,核定各类用户的合理定额,继续实行和完善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环卫、绿化、消防等市政设施用水全面实行计量收费,促进节约用水;对农业灌溉、水产养殖等用水,积极创造条件加快量水设施建设,逐步实行计量到支渠口。
  (三)健全成本约束机制。定期对供水及污水处理企业进行成本监审,了解成本变化情况,建立详细的成本资料库。分析供水及污水处理行业的社会平均成本。据此,合理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促进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四)鼓励使用再生水。确立合理比价关系,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促进城市污水处理和再生水生产设施建设。鼓励污水零排放,经有权部门批准,对零排放企业和单位免征污水处理费。
  三、水价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2003年第4号令)规定,逐步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以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十一五”期间,继续实施“以工补农”政策,逐步将非农业用水价格调整到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水平。综合考虑节约用水和农民承受能力,在理顺农业水价、完善水费计收机制的基础上,分步将农业水价由占现行综合供水成本的20%提高到50%左右。
  (二)水资源费。认真落实水资源费调整政策,加大征收力度,加强使用管理,为南水北调工程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资金保障。综合考虑本地区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规划,逐步使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非必须取用地下水的自备水资源费高于自来水到户价格,限制过度开采地下水。
  (三)城市供水价格。综合考虑上游水价、水资源费、供水企业合理盈利、新水质标准、水厂建设、管网建设和计量系统改造等因素,在强化成本约束基础上,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按新分类合理确定不同用水价格。
  (四)城市污水处理费。以补偿成本和合理收益为原则,对污水处理厂和管网的建设、运营及污泥处置等进行测算,按照统一政策、分市核定的办法,拟定“十一五”期间城市污水处理费调整计划。到2008年,苏南地区污水处理费调整到1.30-1.60元/吨,苏中、苏北地区调整到1.00-1.20元/吨。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费特别是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确保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在污水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项用于污泥处置。逐步将污水处理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变为经营性收费,并体现按质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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