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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等房屋转让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三)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受让人为非自然人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若转让时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四)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转移登记,申请人应提交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2006年1月13日前,房屋已经发生多次转让行为,且未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再追缴此次转移登记前的土地出让金。

  三、关于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转让的办理意见

  (一)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等原因发生转让且不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土地所在区域现行基准地价的20%收取土地出让金,补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若转让时改变房屋设计用途的,应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二)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的最高土地出让年限为40年。
  (三)申请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金缴款证明。

  四、关于土地出让工作业务分工

  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中所指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权限分工如下:房屋位于外环线以内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办理有关手续;位于外环线以外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关于土地出让金核减

  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三条第一款的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房屋、国有划拨土地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45号文的规定补缴了土地出让金的,在本通知下发后再次发生转让的,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时,上一次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可给予核减;未发生转让的应设专门帐册进行管理,随着其再次转让要逐步纳入正常的管理渠道。

  六、关于土地出让范围

  国有划拨土地上住宅及与住宅相连的底商等非住宅房屋的出让,不在近期土地整理收购范围内的,应按照土地登记范围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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