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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落实《关于宣传贯彻<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分四个层次进行《条例》的培训
  1、第一层次:市局举办大型培训会。在1月30日左右,召开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贯彻《条例》工作会议暨专题培训班,会期一天半,由法规处负责组织。
  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局长、主管副局长,土地管理相关科室、法制(监察)科负责人,市局土地管理业务处室和部门、市区分局、滨海分局参加会议。
  会议主要围绕学习贯彻、弄懂弄通《条例》进行培训。请延龙同志讲话,对学习宣传贯彻好《条例》提出要求。
  2、第二层次:在2月10日前,由土地资源处、土地市场处、规划处、地籍处、法监处分别对区县政府负责人、乡镇长及有关管理相对人的高层管理人员普遍培训一次。培训的主要内容是串讲《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配套文件、相关程序。
  3、第三层次:争取2月15日前,按条组织专业培训 。由土地资源处、土地市场处、地籍处、权属处、法监处根据业务职能分工重点培训系统内的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详细讲解《条例》内容及其配套文件、相关程序和示范文本。
  4、第四层次:争取2月20日前,各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局直属单位、各分局对本单位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相关程序和示范文本,由市局土地资源处、土地市场处、地籍处、规划处、法监处负责推动。

  四、修订行政执法责任点工作

  2007年3月1日前,法规处会同有关业务处室根据《条例》对市局行政执法责任分解进行补充修订并及时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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